| 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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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一、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省、市人民政府除外)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且系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但本院认为不适宜审理的,可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原告为十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案件,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除外。 4.上级法院指定交办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所附的证据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详见举证须知)。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同时应提交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报酬的承诺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四、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和纸张大小为A4,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应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