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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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综治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综委[201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对象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举报人民法院尚未掌握或申请人没有举证的,未结执行案件或可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的公民。 第三条 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不适用本规定。 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缺少财产地点、状态、权属等基本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法院执行举报电话0573一85112368 、15857318580、传真:0573-85038068;网络举报:www.pinghucourt.gov.cn(执行举报信箱);邮箱:phfyzxj@163.com。 第五条 根据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定性及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最高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具体奖励标准: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0元至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奖励2000元至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民法院公告查找的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多方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同或相近,奖励给发挥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同一事由只能奖励一次。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人民法院年度专项预算。 第九条 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具体奖励申报、审批、发放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奖励标准和程序。违规奖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法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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