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工作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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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1日在平湖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平湖市人民法院院长 赵 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我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深化“八项司法”[1],主动把握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平湖、平安平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新收各类案件11009件,审执结10589件,同比分别上升14.7%和11.8%。收结案数首次突破万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37.2件,是全省平均数的1.1倍,生效裁判息诉率[2]99.8%,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继续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宽严相济惩治犯罪。新收刑事案件1143件,审结1135件,判处罪犯1802人,同比分别上升4.9%、3.6%和4.7%。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故意重伤、强奸、“两抢一盗”等案件342件440人。从严打击“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审结该类案件218件388人。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件9人。高度关注“舌尖上的安全”,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14件56人。坚持依法从宽,对具有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等情节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落实被告人不穿囚服出庭规定,定罪前不做标签化、差别化对待。重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为80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无力请律师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刑事辩护率达99.4 %,继续在嘉兴领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3],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改变公诉机关指控情节42处。 调判结合妥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收民商事案件5730件,审结5428件,同比分别上升7.9%和3.6%,解决争议标的额34.36亿元。贯彻民事诉讼法及新制定的司法解释,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民商事调撤率为68.1%。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重视保护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516件。审结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拖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583件,引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审结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997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妥善审理因房价波动引发的涉房产纠纷案件,审结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等案件207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贯彻新行政诉讼法,有效助推依法行政。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8件,审结20件,同比分别上升40%和17.6%,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胜诉16件,败诉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0%,同比下降19.4个百分点;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经法院协调后和解撤诉2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127件,准予执行125件,不准予执行1件,行政机关撤回1件。联合市政府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5],做到制度细化到位、庭前通知到位、通报考核到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强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通过专题报告、法制讲座等形式,向各级党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宣讲新行政诉讼法,并连续三年发布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6],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综合治理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新收执行案件3955件,执结3853件,同比分别上升31.1%和30.1%,执行到位金额6.57亿元,实际执行率[7] 55.5%,执行标的清偿率[8]46.9%,分别位居全省法院第10位、第4位。创新执行工作举措,依托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网上查控机制,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普查,减轻执行成本,提高执行质效。扩大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范围,延伸查控被执行人投资入股、“支付宝”账户以及理财产品,逐一填堵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空隙。实行24小时执行备勤机制,全面对接公安网上布控机制,对250名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有效控制被执行人61人。加强执行惩戒,将失信个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录入征信网站,并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予以曝光,使其在置产置业、乘飞机坐高铁等高消费方面受到限制,共曝光失信黑名单1290例。加强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执行威慑,拘留、罚款109人次,将6人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力开展欠薪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向1401名务工人员兑付执行款1869万余元。 二、围绕全市大局,依法保障改革发展 有力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坚持依法帮扶与有序淘汰相结合,审结各类涉企纠纷案件3015件,解决争议标的额32.02亿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关停企业资产处置进度,扎实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利用市场化司法程序盘活僵尸企业存量资产,通过司法拍卖、变卖,释放土地资源590余亩,厂房等房屋面积28.45万平方米,为实现“腾笼换鸟”、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重视防范和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结金融纠纷案件218件,解决争议标的额7.8亿元;执结银行为申请人的金融债权案件136件,执结标的额4.39亿元。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51件,支持引导浙商回归,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助推重点工作依法推进。持续为“五水共治”、“五气共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控制缓刑适用,加大对违法排污者的经济惩戒,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件15人。全力提升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水平,审查并准予执行环保非诉行政案件32件。依法支持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提前介入、案件专办、统筹协调、协调会商四大工作机制,稳妥处理涉“三改一拆”、重点工程案件,审结涉及体育场、解放路、城北路地块改造的国有房屋清租腾退、强制搬迁等案件48件,既支持城市有机更新,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坚持依法纠错、依法救助、依法终结、依法治闹四管齐下,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充分运用“院长信箱”等网上信访平台,推进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反馈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制。会同市司法局,在嘉兴率先建立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的工作机制[9],为信访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诉求,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4件,案访比、申诉率均处于全省法院低位。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互联互通,实现信访接待本地化。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建立官网、微博、微信“三位一体”的宣传平台,在各大主流媒体刊发宣传稿件900余篇。深入开展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等主题活动,通过典型案例报道、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以案说法,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三、推进司法改革,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10]。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坚持依法受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9.1%,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并说明理由。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减、缓、免诉讼费8万余元,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大力宣传立案登记制的实质含义,引导公众理性表达诉求,增强群众对法院立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的甄别力度,维护登记立案秩序。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设立导诉、咨询等专人专岗和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当事人立案、咨询提供便利。 推进审执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办案效率管理,对内挖潜,对外借力,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和综合部门法官挂庭办案制度,实行法官全员办案,院庭长审执结案件4093件,占全院结案数的38.7%。试点人员分类管理,探索建立“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缓解审判辅助力量不足问题。坚持“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工作思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深化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实行类型化、专业化审判,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弘扬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诉前多元化解机制,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过滤、分流和引导,在嘉兴率先与市工商联共建商会诉调衔接机制[11]。狠抓案件质效,每月进行审判态势分析并进行业务通报,每个季度进行绩效考评,对审判质量、流程、绩效进行精细化管理,七成审执质效指标位于嘉兴法院前三位。 深化“互联网+审判”改革。运用好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创新成果,促进司法审判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利法官办案。深入推进档案电子化工作,在库所有诉讼案卷全部实现电子化,被省高院评为档案信息化一级达标单位;推行电子档案自助查阅,为当事人及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推行庭审记录改革,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传统庭审笔录,审理各类案件160余件,有效提升庭审效率,倒逼庭审规范。推行网上案款缴退费系统,支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多渠道缴纳诉讼费,实现网上自动、及时、足额退还诉讼费和兑付执行款。加强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的深度融合,推行自动化裁判文书公开,至今共上网公开裁判文书13000余份,全年裁判文书上网率为88.7%,居嘉兴法院首位。推进“零佣金”网络司法拍卖,网拍率达100%,网拍拍品96件,总成交额5.01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69.6万元。 四、主动接受监督,打造德能兼优队伍 重视人大各界监督。严格执行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法院工作的各项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公开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认真查找规范司法、严格司法、廉洁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成因,落实整改措施。注重日常性、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通过组织中层干部旁听人大报告审议,院领导定向走访联络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参加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及时梳理汇总,积极整改落实,努力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保障,对58名新任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887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97.4%。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结检察建议8件。重视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16次,邀请230余位社区居民、在校学生等多层面社会公众走进法院,近距离感受司法工作。 狠抓司法能力提升。借助法院教育培训网络、法官讲坛等平台,开展网络教学、主题讲座、专项培训,加强干警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培养。注重青年法官培养锻炼,采取“岗前培训、基层锻炼、以师带徒”三位一体培养模式,不断提升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开设平湖方言培训班6期,帮助非浙江籍干警更快地融入平湖本地的工作和生活。开展庭审观摩、组织干警观看《庭审不良现象辑录》,促进庭审质量整改提高。严格案件质量监督,坚持案件质量常规评查和涉诉信访、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重点评查相结合,共评查案件818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办案质量提升。 强化作风廉政建设。强化思想引领,扎实开展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守纪律讲规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严守廉洁司法,制定责任清单,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细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12],组织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纪律作风专项整改”、“党章党规党纪再学习”等活动,坚持纪律督查常态化,始终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从源头上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各位代表,一年来市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市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的考验,部分干警把握和适应新的司法工作形势、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司法环节中的瑕疵问题仍然存在,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受立案登记制改革等因素影响,收案数再创历史新高,办案一线压力巨大,加之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侵害法官及其家属现象时有发生,干警依法履职保障机制仍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将从加强自身建设入手,继续依靠各方关心支持,努力加以改进。 2016年我院总体工作思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深化落实“八项司法”,推进平安平湖、法治平湖和过硬队伍建设,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围绕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立足平湖实际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员额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管理模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办案质效。加强对各序列人员的履职保障,坚持“由干警参与、让干警监督、使干警受益”的基本思路,畅通岗位交流渠道,确保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各居其安。深入推进“互联网+审判”改革,不断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依法履行公正司法职责。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围绕富裕美丽、和谐幸福的现代化“金平湖”建设,结合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中心工作,主动研判社会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反映,依法妥善审理好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司法职能,继续做好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法支持城乡一体化改革,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 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贯彻《刑法修正案(九)》,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合力防范冤假错案。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支持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审判执行好涉民生案件,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落实立案登记制,不断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围绕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全面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警坚守法治信仰,忠实履行职责。强化业务能力培养,提升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加强警示教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反腐“零容忍”,从严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面对新常态、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认真贯彻本次人大会议精神,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开拓进取,为建设富裕美丽、和谐幸福的现代化“金平湖”作出新的更大的司法贡献!
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八项司法:是指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基层司法。 2.生效裁判息诉率:是指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未提起申诉的案件数占总结案数的比例。 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核心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此项改革有利于更好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件类型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税务征收处罚、工商行政处罚、环保行政处罚等。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2015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与市法院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我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规定在审理原告5人以上或者请求国家赔偿5万元以上的案件,本单位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等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6.行政审判白皮书:2013年开始,市法院每年向市政府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报告,对行政审判工作、我市行政部门败诉原因等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7.实际执行率:是指执行案件中,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占执行收案数的比例。 8.执行标的清偿率:是指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占已结案件申请标的额的比例。 9.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的工作机制:2014年底,市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建立了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机制。主要做法是:市司法局遴选出5名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律师,制定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名册,供信访人自主选择。律师义务为涉诉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信访事项。 10.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登记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1.商会诉调衔接机制:2015年9月30日,市法院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商会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涉及商会、行业协会会员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欠款纠纷、合同纠纷、商位租赁、转让合同纠纷、合伙经营纠纷、外贸纠纷以及涉行业规则、贸易规则等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引导或者委托、邀请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 12.七条规定:2015年9月,浙江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浙江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对司法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内容为:严禁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严禁违规过问、干预他人办案,严禁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员接触、交往;严禁接受职权和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吃请、送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禁涉足夜总会等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休闲场所或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检察院辖区内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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