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 星期日
栓养狗咬伤人,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 2019-12-02

【案情简介】

被告曹某某居家门前有一处洗衣台,曹某某在此处饲养犬一只(佩有约一米长的束犬链,台板下方中空)。曹某某饲养的狗于2018年12月3日进行犬类疫苗注射,并上挂犬牌。曹某某居住的房屋与小区绿化带之间约有一米宽的水泥地,绿化带之外即为小区公共道路。2018年11月4日下午,原告韩某某从曹某某居住的房屋与绿化带之间的水泥地走近道经过洗衣台旁欲前往屋后超市购物,被曹某某饲养的牵链于洗衣台处的犬窜出咬伤下肢。后韩某某即报警并治疗。为此,韩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曹某某赔偿韩某某医疗费1804.71元、误工费2344.83元、交通费用700元。曹某某答辩称,“我饲养的狗经过注册登记注射疫苗后用约一米长的束犬链养在自家洗衣台处;原告应行走于公共道路,不应从洗衣台处经过,故我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认定曹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于是判决曹某某赔偿韩某某赔偿韩某某2117.82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对这种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

本案中,适用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曹某某饲养动物致韩某某损害,曹某某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首先,曹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曹某某用约一米长的束犬链将其饲养的犬拴在洗衣台旁,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暴露危险源,曹某某应当知道可能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却放任了这种威胁的存在,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曹某某饲养的咬伤韩某某,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为前往小区超市购物,韩某某未行走于公共道路,而抄近道穿越曹某某相对独立的场所,在曹某某房屋与绿化带之间的洗衣台旁被犬咬伤,曹某某对其饲养的也预先采取了一定的防控措施,已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综上,结合本案实际状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曹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养犬管理,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已经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该条例对在重点管理区内如何养犬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养犬行为,保障了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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