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场娱乐篮球赛 却将双方送上法庭
发布日期: 2019-05-28

在当今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在日益提高。为此,政府特地举办大量的文化性群众活动以充实、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但与此同时,有些活动,譬如篮球、足球等竞技性体育项目,由于其比赛中激烈的对抗和其他不确定因素,使得这些活动有时会有一些危险性,对参与者带来一定的伤害。

近日,平湖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篮球赛引起的民事纠纷案。据了解,案件发生在去年1020日,原告阿兵是被告平湖某村委会辖区的村民。去年9月,平湖市某部门举办村(社区)三人篮球比赛,向全社会发布通知,请参与者自己报名。该村接到通知后,就把这一比赛消息发布到了几个微信群里,有人就转发到了一个体育运动群,阿兵就在那个群里。阿兵看到消息后,觉得这个活动不错,自己平时也酷爱篮球,所以就主动报名参加。

村里考虑到比赛中会发生意外,有可能会给运动员带来伤害,因此,村里在比赛前特地为代表队的所有成员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去年1020日,阿兵在比赛时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在比赛中,因比赛很激烈,阿兵与对方队员不慎发生了碰撞而倒地,造成他的两颗牙齿断裂。

阿兵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理。之后,阿兵又经多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847元。对此,阿兵提出,村里应该向他赔偿他在比赛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1847元、误工费300元,以及诉讼中他增加的医疗费540元,合计12387元。

面对阿兵的诉求,村里认为,他们村与阿兵不存在雇佣关系,阿兵的要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村里表示,该比赛是平湖市举办的群体性活动,阿兵是自愿参加,不是雇佣关系。阿兵只是一个队员,并不为村里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其次,阿兵作为一名成年人,经常参加篮球赛,应能预见风险,阿兵自愿参加是自愿甘冒风险,村里对阿兵的受伤没有故意,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阿兵自己的过错,阿兵也未成证明他的伤害是由村里造成的。所以,村里请求法院驳回阿兵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篮球比赛系非营利性活动,阿兵受村里邀请作为村里组建的篮球队队员参加比赛,并非为村里提供劳务。赛后,村里向阿兵发放的400元(包括奖金100元),也非劳务报酬。因此,阿兵主张双方构成雇佣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但考虑到阿兵是为了村里的荣誉代表村里参加比赛,基于利益平衡之考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村里分担50%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村里支付阿兵各项损失58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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