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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遇拆迁后叔嫂反目对簿公堂
本是一家人,就该和睦相处
发布日期: 2019-08-28

家庭里成员是否和睦,只要遇到房屋拆迁就能一目了然。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看似牢固的感情都经受不住推敲,家庭纠纷在所难免。下面案件中的叔嫂二人,就是因为房子拆迁后的利益分配问题,最终对簿公堂。

原告胡某和被告王某的丈夫是亲兄弟。19958月,当时还未结婚的胡某考虑到原住房破旧,便申请私人建房,对原宅基进行改造。因为胡某的哥哥当时已与王某结婚,并自己造有房屋,独立成户,原住房的户主则由胡某继承。

在胡某的建房申请获批之后,因为没有钱,其兄嫂便出资帮助兄弟建造了一幢二层三间的楼房。在房子修建完成后,兄嫂一家将自家住房出租,住进了给胡某建造的房屋内。胡某在1998年结婚后,便住到了女方家里,之后虽然户口迁入妻子家中,但该房的宅基仍属于胡某。

此后,两家人相安无事,直到201711月,农村房屋征收公告发布,胡某的这套房屋也被列入了征迁范围。当时,王某的丈夫已经去世,而王某与其子依旧居住此屋内。20181月,平湖市房地产某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房屋总价为143558元,王某与其签署了《评估结果确认单》。到了同年2月,胡某和平湖市城建公司签订了《平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此套房屋建筑面积为231.40平方米,其中住宅楼房157.01平方米,附属用房29.83平方米,其他44.56平方米。

虽然王某签订了确认单,但该套房屋的户主毕竟不是她,胡某和王某也因为房屋拆迁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来到了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胡、王二人在调解中据理力争,都希望自己得到最大的利益。

调解委员会综合了双方意见和房屋的基本情况,做出了最终的调解:王某获得房屋评估所得的金额,157.01平方米的房屋有效安置面积,胡某所得79.01平方米,王某所得78平方米,并限定王某在2018430日前腾空交房。

胡、王二人对于此次调解都表示了认可,双方也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此后二人也获得了安置房选房序号,并都顺利选取了房屋。

本来事已至此也应该告一段落,可谁曾想王某却利欲熏心,在同年8月,打电话到农房征收办投诉,称该房是由自己和丈夫出资建造的,胡某没有出一分钱,而自己丈夫已经去世自己又是文盲,儿子儿媳都有智商缺陷,调解协议是胡某与村调解委员会哄骗她签字的,导致胡某拿到了100平方的宅基,而自己只有70平方,她认为调解委员会的做法不合理。

虽然王某的请求没有得到农房征收办的认可,但她的这一做法也让胡某恼怒不已,胡某随即向平湖市法院提起诉讼。

平湖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调解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多项事实和法律,判定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胡某所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除胡某与王某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归属王某外,其余补偿权益归胡某享有。

该案已审理终结。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