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旅行路线与行程单上的不符,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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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戚某和华某、董某等15人组成团体参加旅游。华某作为团队的代表与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境内旅游合同》。合同里写明是呼伦贝尔满洲里6日游,旅游费为7180元。行程单中还清楚地写着具体景点、游览时间等内容。而戚某参加这次旅游,只支付了5700元费用。 2016年,旅游公司起诉戚某,要求他支付剩余的1480元。戚某提起反诉,他以实际行程、返程班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及团体中另一团员的旅游费为5200元为由,要求旅游公司返还500元,并赔偿其减少约定旅游景点、项目的损失共1000元。 1.戚某是否要支付全款? 在这个案件中,戚某实际已经参加了旅游,接受了旅游服务,所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旅游合同关系。 在团体旅游中,团体成员作为整体具有共同的旅游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团体成员应当按通常情形下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所成立的团体旅游性质的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所以戚某在与旅游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应该参照《境内旅游合同》的内容支付旅游款。 2.旅行社是否有违约责任? 旅游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而且根据《境内旅游合同》中第十二条第3项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项目服务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所以,旅游公司擅自变更旅游景点、行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景点、行程是否减少的问题,如果旅游公司不能拿出没有减少的证据,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