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钉钉的债权一不留心要打水漂了
发布日期: 2020-11-30

  2016年12月我市某机床公司与北方某模具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机床公司出售精密机床四台,合同价款96万元,由案外第三人马某为模具公司提供担保,三方进一步约定模具公司自2017年2月分期支付机床款,每月支付4万元,至2019年1月前付清,但未提及保证人的保证期限。

  三方签字确认后,模具公司至2018年1月正常分期支付货款48万元后就未再付款。此后机床公司即开始向模具公司催讨拖欠的机床款,模具公司称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但承诺还款,后来却没有了音讯。

  2019年11月,机床公司将模具公司与马某告上法庭,要求模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息,并由马某连带清偿该款项。法院受理后送达该案时发现北方模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已受理模具公司破产案件并制定破产管理人,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以破产公司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应向破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机床公司只好撤回对模具公司的起诉并努力从保证人马某处追讨上述款项。

  然而,由于直至诉讼前机床公司从未正式向保证人追讨欠款,始终以主债务人模具公司为对象进行催讨,自2019年7月起已经超出保证期限,马某现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最终只能进行破产申报进行分配。承办法官从模具公司破产管理人处了解到的信息,模具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机床公司最多能够从模具公司破产分配10%的债权,即48万元货款最多能够分得不足5万元。

 

  法官提醒:债务人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以破产人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前,保证人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均没有约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机床公司原本既有债务人又有保证人,但其未注意了解、追踪债务人的资产、经营情况,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最终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向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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