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20-11-30

  一天下午,刘某与史某、彭某、朱某、沈某(均未满18周岁)等人相约去村里活动场地玩耍。刘某、朱某、沈某先行到达后开始荡秋千玩,朱某坐在最左边,刘某坐在中间,沈某坐在最右边。史某与彭某到达后,在朱某座位侧用力推秋千,致使秋千摆动幅度越来越大、越荡越高。坐在中间的刘某不慎跌落,磕掉了二颗门牙。随后,刘某去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

  事后,刘某监护人要求史某、彭某、朱某、沈某监护人以及村民委赔偿医疗费,因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刘某监护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史某、彭某均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本人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史某及彭某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刘某在本次荡秋千活动中受伤,其监护人疏于监护、未尽相当监护职责,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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