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法律关系30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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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平湖法院为深入推进平安平湖、法治平湖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特殊时期金平湖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助力金平湖企业顺利、有序复工,特整理与制作了《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法律关系30问》,对疫情防控阶段涉及的相关劳动法律知识做了相关解读供参考。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变更 1.问: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解读:从法律角度而言,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诚信原则,用人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面临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延期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对其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问: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者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问:企业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处理。 解读:在企业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续订事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工具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续签事宜进行沟通与确认,若需续签的,可待企业复工后再另行补签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5.问:劳动者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解读:劳动者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结果,非因劳动者的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同时,劳动者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劳动者履行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或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进行处理,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6. 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协商。 解读: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劳动者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劳动者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7.问:劳动者在治疗或被隔离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主动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形的,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8.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问: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解读):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 问: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达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的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11.问: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在此特殊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多渠道稳定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实现“双赢”。 第三部分 工资发放 12.问:劳动者在治疗或被隔离观察期间,工资会不会停发? 答:不会停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患有新冠肺炎或因疑似症状而被隔离的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停、扣其工资,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3.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照规定执行。 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4.问:在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15.问:从疫情地区返平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解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6.问: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解读: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7. 问: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解读: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休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18.问: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因疫情影响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答:按规定执行。 解读:《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19.问: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解读: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四部分 加班与工时 20.问: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解读: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21.问: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解读: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2. 问: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如何处理? 答:应视情况而定。 解读:对于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建议员工可以另行择期进行年休。对于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23.问: 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 解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24.问: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解读: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做出规定,是否顺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工 伤 25. 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6. 问: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第六部分 争议仲裁与诉讼 27. 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解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8. 问: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第七部分 法律责任 29.问: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0.问: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