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园里受伤,责任主体有说法
发布日期: 2020-04-20

【案情简介】

某幼儿园聘请小张担任幼儿园教师。某天上午下课时间,小张老师来到操场上打电话,两名小朋友小刚和小强为争夺位置而打架,最终造成小强眼窝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事情发生后,小强的父亲多次找到幼儿园园长理论,后小强的母亲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调解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经律师建议,小强的母亲代理小强,起诉小刚的父母及幼儿园。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小刚的父母承担3500元,幼儿园承担1500元。

【法官点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伤害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除调解外公安机关不可介入民商事经济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小刚负责赔偿。幼儿园因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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