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因涉嫌刑事犯罪无法履行监护权,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发布日期: 2020-07-27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存在没有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

近日,平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案情简介】

小晨今年6岁,日常生活中他的父母总是因为琐事争吵不断。就在几个月前,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母亲持刀将父亲伤害致死。一夜之间,小晨不但失去了父亲,母亲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之后,小晨的姑姑将他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为此,小晨的姑姑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小晨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因涉嫌刑事犯罪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现小晨的生活都是由姑姑照顾,且小晨的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村委会均同意其作为小晨的监护人。为了小晨的健康成长,按照最有利于小晨的原则,法院对小晨姑姑提出的变更监护人申请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从调查审理到作出判决,平湖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仅仅是一个特殊的个案,承办法官表示,希望不要再出现此类案例。家庭是爱的港湾,父母是孩子最坚实的依靠。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积极、乐观面对生活,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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