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违法分包,违法所得10万元被依法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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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0年7月31日,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总包的某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施某。双方协议约定施某应交纳给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费为竣工结算总价的17%。 协议签订后,施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定造价为456万元。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施某收取了17%的管理费即77.52万元。 施某以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万元及利息。之后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施某,以施某需要承担审价、修理、鉴定等费用为由,要求施某再返还25万余元。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后发现,由于施某不具备施工资质,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施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分包行为无效。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某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审计、代缴税费等一定的管理工作,但按17%的比例向施某收取的77.52万元过高,法院结合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中的作用酌情认定其应当收取的管理费为67.52万元,多收取的10万元管理费不合理,属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作出的收缴决定,申请复议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作出了维持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法官提醒: 由于房价上涨,建筑行业形势日趋见好的同时,也伴随着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地出现。许多建设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又将其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仅不参与施工,也未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及安全进行管理。此类只收取管理费不实行真正管理职责的不负责、不合法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