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合同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 2021-01-29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吗?

此前,针对上述诉讼解约的情形,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解读也不完全一致。今年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20日,平湖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0318日,某新材料公司与某机械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载明:新材料公司向机械厂购买塑料成型设备一套,总金额为20万元,并约定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后45天内交货。同月20日,新材料公司支付预付款8万元。

2020510日,合同约定的交付设备期限届满,机械厂却以由于疫情关系,今年相关物料及配件价格飞涨,且供货期无限延长,并因此导致设备无法按时间交货为由,要求新材料公司加价74580元。

新材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机械厂返还货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

2021120日, 平湖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自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该机械厂时解除,并判决机械厂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诉讼过程中,民法典正式实施。本案合同签订于疫情期间,防控未发生实质变化,可推定机械厂在缔约时对疫情已有预判,应能预见涉案设备配件相关价格,而机械厂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疫情影响交付设备履行合同及影响程度。

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经过新材料公司催告,机械厂未交付设备,而且要求加价,机械厂的行为构成违约,新材料公司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关于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2021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让对方知悉解除合同的意思:一是通知对方当事人;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

本案中,新材料公司并未在诉前通知机械厂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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