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某经纪公司与某色浆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协议书》,约定由经纪公司为色浆公司居间介绍房屋,约定若成功购入,色浆公司需向经纪公司支付买卖成交总价的1%作为佣金,同时约定若色浆公司(或相关联亲属等有关联的第三人)不经经纪公司与业主私下联络签约,色浆公司仍需支付相应佣金,并按佣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带领色浆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前往看房。然而色浆公司看中房产后,却私下与他人成立某科技公司(该公司代表人为严某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了价款为15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完成了交易。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纪公司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色浆公司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违反诚信,构成违约,判决色浆公司给付报酬(佣金)15万元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中介服务协议书》约定若经经纪公司带看物业,色浆公司不经经纪公司与该业主私下联络签约,色浆公司仍需支付佣金。该条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又称“跳中介”)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而色浆公司接受中介服务、利用中介信息、绕开中介公司直接订立合同,其行为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色浆公司应当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 根据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