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的你注意啦!这个用工陷阱需警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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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除了朝九晚五的固定工作,“打零工”式的非全日制工作也是很多人的选择。那么,你了解非全日制用工吗?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又有什么区别呢? 谢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后被公司派遣至平湖某店工作,担任门店店员。一年后,公司口头通知辞退了谢某。由此,双方产生了纠纷。 谢某认为: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因此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查,谢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约定了谢某是非全日制用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本案中公司确实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经法院审查,虽然谢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根据谢某的考勤表、打卡记录等来看,谢某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因此,即使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上双方是全日制用工关系,交纳社保、法定节假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均应按照全日制用工标准执行。 平湖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平湖法院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谢某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并为谢某补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相对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与“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可以说,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管理更为松散,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但若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等,将全日制用工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假借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以此逃避自身的法定义务,此举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形式时,并非仅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义确定,而是要审查实际用工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周期等内容。不符合法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仍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如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