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商机真陷阱?法官提醒:出售自己的手机卡也可能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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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找你借、租、买手机卡,然后给几百块作为报酬,如此轻松的赚钱方式,你会心动吗?平湖法院就有这样一起案例,男子吉某通过自己办卡、找人买卡,卖出了100多张手机卡。结果……惹来了牢狱之灾 手机卡里有“商机”? 2020年7月,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吉某了解到了手机卡里的“商机”:230元,240元,250元,260元……只要一张手机卡,就能轻松卖出这样的价格。 在利益的驱使下,吉某心动了。通过自己办卡、找人帮忙办卡等方式,吉某先后多次将办好的实名制手机卡卖给了网上认识的“上家”。 变身“中间人”赚取差价 这种“躺着赚钱”的方式让吉某尝到了甜头。而随着卡越办越多,吉某想出了一个新办法:在网上找“下家”收购手机卡,再卖给“上家”,自己只要当个“中间人”就可以轻松赚取差价了。 就这样,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通过自己办卡、找人买卡,吉某共卖出了100多张手机卡,并从中获利2.4万余元。 被买走的手机卡都去哪了? 仅仅只是出售手机卡真能这么好赚钱?当然不是!这样的“商机”其实就是“陷阱”。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逃避打击,往往会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实施犯罪。而为了蝇头小利出借、出租或出售手机卡的人,则是沦为了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在这起案例中,吉某就是明知自己卖出的手机卡会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仍选择铤而走险,从中牟利。 最终,吉某卖出的部分手机卡果然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导致8名被害人因此被骗达43万余元。 法院: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4月9日,平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多个对象提供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2.4万余元,其中部分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他人被骗共计4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10月10日起,国家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卡出借、出租、出售,以防不法分子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最终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