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驾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赔偿
发布日期: 2021-05-28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2日,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吴某某(吴某某于2006年1月27日初次申领驾驶证,后增驾A2,实习期至2020年1月21日。)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宁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电线及电线杆损坏。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物流公司支付了本次事故造成的线路抢修费用3.7万元。该物流公司已就其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公司认为,其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载明,实习期内驾驶车辆造成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拒绝向物流公司赔付保险金额。于是物流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付3.7万元。平湖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驾驶员吴某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适用该免责条款。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作出了不同规定,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案涉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作为法律术语已有明确界定,并不存在争议,故该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法院认为,因“实习期”的法定含义不包括案发时所处的增驾实习期,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免责条款亦未明确案涉牵引车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各方当事人对此产生理解分歧的,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故该免责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本案。对于原告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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