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限制消费令?罚款没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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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2020年3月,平湖某业主委员会依据生效判决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某物业公司以及该公司平湖分公司向其返还物业费、公共收益、诉讼费合计86万余元,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平湖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平湖法院对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罚款决定,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和实际控制人张某存在出入星级酒店、购买奢侈品等行为,违反限制消费令,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据此,平湖法院分别对两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案件承办人找到两人送达罚款决定书并予以劝诫,督促其履行付款义务。迫于执行高压,顾某与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并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实施限制消费令禁止的行为。上述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可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