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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鸡蛋引发纠纷,关于惩罚性赔偿你了解吗?
发布日期: 2021-09-26

购买了过期的鸡蛋,顾客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认为顾客“知假买假”予以拒绝。超市要赔吗?该怎么赔?关于惩罚性赔偿,今天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今年4月27日,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15枚装的五谷蛋及其他食品,共计支付23.2元,获取了购物小票A。10分钟内,蔡某再次购买了该超市同批次一袋15枚装的五谷蛋及其他食品,共计支付19.3元,并获取了购物小票B。

由于这两袋鸡蛋的生产日期为3月28日,保质期为30日,4月27日蔡某购买时鸡蛋已超过保质期,于是蔡某向超市主张赔偿2000元,但超市未同意。

7月5日,蔡某向平湖法院起诉,以购物小票B为证,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蔡某与超市达成和解协议,超市于当日赔偿了800元。

7月9日,蔡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购物小票A为证,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审理中发现,蔡某在平湖、嘉善等法院另有多件类似的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平湖法院受理此案后,最终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关于超市是否应当赔偿

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食品药品领域并不禁止“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身份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查验义务,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主观过错,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看,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而非任何人牟利的工具。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系行使法律赋予之职责,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批次过期食品进行了两次结算,但是中间相隔时间较短,蔡某据此主张超市按照每张小票承担1000元惩罚性赔偿,显然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不符。且蔡某在法院有多件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在同一经营者处多次购买同一商品逐一索赔的行为,不免存在“知假买假”之嫌。

虽然食品药品领域并不禁止“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身份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但以不诚信为内核的恶性“知假买假”行为,有悖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司法裁判应当发挥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上述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超市应按一次买卖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购买的五谷蛋超过标签标示保质期一事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已支付赔偿金800元,故蔡某要求超市再次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与消费有关的民事纠纷也呈增长之势。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

但在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部分人员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种“知假买假”、分散购买、分别起诉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一定程度上会挤占和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影响真正需要维权的消费者。

法律是“打假”的有力武器,但并非牟利的工具。对于该类案件,法院会根据购买者的购买次数、行为方式、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因素综合认定,并不会简单支持三倍赔偿、十倍赔偿。法院将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为营造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