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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业主被邻居起诉,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 2022-12-23

为最大化利用空间,在装修时改了入户门朝向,“向内开”变成“向外开”。本是一墙之隔的邻居,最终因这扇门对簿公堂,法院对此怎么判?

近日,平湖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邻里间的恢复原状纠纷,最终判决:改装者需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

主要案情

原告夏某和被告张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双方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入户门均是由外向内开启。但在装修过程中,为最大化利用空间,张某将自家的入户门改造成了由内向外开。

隔壁邻居夏某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两家的入户门挨得很近,对方擅自改装入户门会影响自己正常安全通行,于是将该情况反映给了物业公司。

今年7月,物业公司开具了整改通知书,整改建议为:立即整改、恢复原状。但张某在收到该整改通知书后,却迟迟未将入户门进行改装恢复。

协调未果之下,今年9月,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启。案件审理中,夏某和张某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夏某认为,被告往外开门时会占用公共走廊,这对自己、儿童、老人等正常通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这种擅自改造入户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抗辩称,自己在装修时曾跟物业公司提起过改造入户门的情况,但当时物业公司未告知不能改造,现入户门已经改造完毕,故不同意整改。

法院认为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将其入户门擅自变更为由内向外开启,在开门时,走廊剩余空间明显狭窄,势必对双方人身安全构成隐患。并且关于案涉房屋入户门的开启方式,开发商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计为由外向内开启,物业公司亦开具了整改通知书。

处理本案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更应体现邻里和睦的温度。本着入户门内开更符合“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和睦邻友善的宗旨出发,原告请求被告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认为,其在装修时已经告知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但物业公司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能等同于获得了原告的同意,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居住空间复合化,类似本案中因装修改造引发的邻里纠纷也成为易发多发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到相邻关系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以不妨害他人生活为前提,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自身权利。如果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范围,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邻里和睦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广大居民朋友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当坚持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