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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首例丨打击报复证人,判刑!
发布日期: 2022-02-22

因朋友指证自己醉驾,认为对方“不够仗义”,便和人一起殴打证人,打人者双双获刑!1月27日上午,平湖法院判决一起打击报复证人罪案件,被告人覃某、姜某均被判处刑罚。该案系嘉兴首例打击报复证人罪案件。

一次醉驾,因朋友作证心生怨恨

覃某与阿杰(化名)本是好友。2020年8月,覃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围墙、护栏损坏,而后受害人报警。

因同行的阿杰当时没有喝酒,覃某于是告诉阿杰说,希望他能帮忙“顶包”,就说车子当时是他开的。但阿杰没有选择帮助隐瞒,而是如实指证了事件经过。

覃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然而刑满释放后,覃某始终愤愤不平。覃某认为阿杰“不够仗义”,害自己吃了官司。两人也渐渐断了往来。

一顿发泄,两人对证人拳打脚踢

今年1月7日中午,覃某与朋友姜某相约一起喝酒吃饭。酒过三巡,两人又说起醉驾这事。

“这得去跟他说道说道!”两人越说越气,随即决定要去找阿杰当面讨个说法。

当天下午,两人找到阿杰,质问他为何要作证。阿杰解释称自己没法也不能作伪证,但却没能消解对方的怒气。

最终,讨要说法升级为拳打脚踢,阿杰也因为两人的殴打导致脸部受伤。

双双获刑,打击报复后再陷囹圄

案发后,覃某与姜某向阿杰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相关损失。1月12日,阿杰出具了谅解书,对两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月27日上午,平湖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打击报复证人罪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姜某采用殴打方式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均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系共同犯罪。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态度等,平湖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两人拘役3个月。

法官提醒

在诉讼中,作证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证人作证,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证人在作证时,要确保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证人作证也受到法律保护。为泄私恨对证人实施威胁恐吓、暴力伤害、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还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覃某因醉驾受到法律惩处,却未能及时自省,反而迁怒他人,将责任转嫁给依法作证的证人,甚至在事后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这种行为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令他再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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