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岗”岗员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23-12-01 14: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平湖市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分享: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4、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5、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6、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院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