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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超180天后身故,意外险还赔吗?
发布日期: 2023-03-31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瘫痪,治疗一年多后不幸去世,保险公司以“超过180天”为由拒赔,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陈某是一名建筑工人。2019年7月,建筑公司为陈某等工人投保了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

2019年9月,陈某施工时意外从外架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合同赔偿了陈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

2021年1月,虽然经过持续性的治疗,陈某仍不幸去世。《死亡证明书》显示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瘫痪。陈某的家人欲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引发双方分歧的主要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180天条款”: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要对陈某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 发生的意外事故与陈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抗辩认为👉 陈某受伤后超过180天死亡,依据“180天条款”,已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平湖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嘉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主要是从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以及有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角度,综合评判“180天”这一时间限制条款的效力。

首先,从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来说。为了排除其他伤害因素的介入影响,设置“180天条款”具有一定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但是,单一从“180天条款”来简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对于超过时间限制的保险事故一概不予赔付,实质上系否认意外事故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陈某因意外伤害导致瘫痪。在持续性治疗期间,并无证据显示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其病情加重,《死亡证明书》也显示其死因为瘫痪。因此,尽管陈某从受伤到死亡超过了180天,也足以认定案涉意外事故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被告应当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其次,从保险合同缔约目的及道德风险角度来说。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如对意外受伤超过180天身故的一律不予赔偿,一方面,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违背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不能获得积极有效的救治、护理,甚至遭到二次伤害,存在一定道德风险,有违《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亦与公正、诚信、友善、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传递的是“防范道德风险、尊重生命至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