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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违法,公司却“挂而不管”,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 2023-04-28

挂靠在航运公司名下的船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罚22万,船舶和公司谁担责?看看平湖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一艘货轮将260余吨建筑垃圾(渣土)从省外运输至平湖市内,并随意倾倒在一条河道内。次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该情况,随即展开立案调查,于4月对该货轮所属的航运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航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平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挂靠为由主张主体不符,要求撤销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什么是船舶挂靠?

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向其缴纳管理费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部分个体运营船舶由于实力不足,经营规模限制,不具备资质,是不允许进行客货运营的,但他们通过将船舶挂靠在某一有资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运营。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处罚对象是否正确。

原告航运公司认为,涉事船舶与公司仅是挂靠关系,公司不实际控制船舶,且对违法行为不知情。

被告综合执法局认为,依据船舶国籍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

平湖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航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航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嘉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综合执法局根据条例规定认定船舶所有人,依据登记信息确定航运公司为责任主体,并无不当。另外,即使航运公司主张船舶挂靠的情况属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均明确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此种挂靠行为本身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关于被挂靠单位免责的约定不能对抗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


法官提醒

船舶挂靠行为不可靠,法官在此提醒:对于船舶所有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将所有船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保护享有的物权;对于有运营资质的航运公司,挂靠行为本身就违法,且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切勿为了赚取管理费用而忽略被挂靠的法律风险。